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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究竟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发布时间:2016/09/28   阅读次数:1049

  现在老年人再婚现象逐渐增多。不少老人想再婚,又因为子女反对,结不了婚,于是很多老人选择了同居。这种现象说到底,还是家庭财产这个敏感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导致的。

  老人再婚究竟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一方面,有的子女觉得,老人的配偶再婚的目的不纯,其再婚是为了贪图老人的钱财,甚至房产。

  另一方面,有的老人觉得,万一自己去世,自己名下的财产就会流入“外姓人”的手里,对不起子孙。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难题呢?其实公证有办法。

  我们建议,两位老人在登记再婚前,办理两类公证。一类是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一类是遗嘱公证。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的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并不指是把两人婚前的财产在婚后约定为两人共有的财产,而是为了厘清双方财产权属的公证,简而言之,是为了说清楚,各自名下的财产权属问题,也可以对将来婚后再次取得的财产权属进行意向性约定。

  我们注意到有些老人认为办完了夫妻财产约定以后,是不需要办理遗嘱公证的,各人的财产明晰,当然会留给各自的子女。其实这是个认识上的错误。

  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是对夫妻间的财产归属权进行确认的约定,但不是处理遗产的约定。

  一方老人去世后,其名下的财产立刻转化为其遗产。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老人去世前未曾订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权继承。而其法定继承人中就包括其配偶。如果老人的意愿是将财产留给自家的晚辈,而不留给配偶的话,必须立遗嘱,最好是立公证遗嘱。

文章作者:缘再来征婚网二婚https://www.yuanzailai.com/征婚网二婚正规网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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