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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AA制,离婚时能要“工资”吗?

发布时间:2016/09/08   阅读次数:1798

  我和张路2009年登记结婚,当时我们都在外企工作,收入也差不多,因为想在婚后保持经济独立,就签了一份AA制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自由支配。就这样过了三年,女儿出生了。由于双方父母都无法帮忙带孩子,张路提出让我辞职照顾女儿,他除了负担全家的生活费,每月再给我4000元“工资”。思量之下,我接受了他的提议,我们又签了一份协议。就这样,我当起了全职妈妈,女儿在我的呵护下一天天长大,婚姻却亮起红灯。2015年7月,我和张路分居,半年后决定离婚。自分居时起,张路就没有给过我“工资”,我要求他一次性补齐,可他说夫妻间发工资不过是玩笑,已经给的他不会找我追偿,还没给的他也不会再给。请问:这笔“工资”我还能要吗?

  婚内约定AA制,离婚时能要“工资”吗?

  方怡朋友:
  夫妻应当共同从事家务劳动,不存在谁给谁报酬的问题。但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就是说,你和张路约定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以及张路为你照顾女儿支付“工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两份协议都受法律保护。
  其中,第一份协议意味着你和张路在婚后财产上“泾渭分明”;第二份协议里的“工资”则是你们对婚内财产的重新约定,将张路在婚内取得的一部分财产约定给你所有、说得通俗一点儿,就是每个月从他的个人财产中拿出4000元,成为你的个人财产。这是你们自愿自由的约定,张路没有受到欺诈和胁迫,应当给付,如果他拒绝,你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求他补偿。

  ——摘自《中国妇女·法律生活帮助》2016年5月下半月

文章作者:缘再来交友网https://www.yuanzailai.com/article/31.html,同城交友上缘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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