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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离异后,你没有注意到的继子女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09   阅读次数:1705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再婚家庭数量也逐年上升,再婚后离婚的情况也不少见。每一次婚姻的结合和解除除了婚姻双方的感情问题,涉及到更多的是法律问题。已离婚的继父母,你们注意过离婚时关于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吗?

  再婚离异后,你没有注意到的继子女问题
  本文转自公众号:以法治家

  案情回顾:

  2012年,离异的张小翠和同是离异的于宝国经人介绍相识,相同的经历瞬间拉近了两颗心的距离,两个人很快牵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张小翠和前夫育有一女凌宇,离婚时凌宇只有5岁,双方协议离婚确认凌宇归张小翠抚养。于宝国和前妻育有一子于童,离婚时于童只有8岁,双方协议离婚确认于童归于宝国抚养。张小翠和于宝国共同带着凌宇、于童一家四口共同生活。虽然张小翠和于宝国的夫妻感情不错,但两个孩子性格相差太多,夫妻二人逐渐因为孩子的问题产生冲突、隔阂,慢慢感情越来越生分,最终在2015年底协议离婚,各自抚养各自的孩子。自此双方再无往来。

  2016年8月,于宝国突发意外身亡,遗留有两套房屋。遗产分配过程中,张小翠突然上门替女儿凌宇主张继承权。于宝国的家人万分气愤:凌宇是张小翠的女儿,和于宝国并无血缘关系,而且张小翠和于宝国离婚三年没有往来,凭什么来主张继承权?

  律师解析:

  张小翠能否成功为女儿凌宇争取继承权?不确定!于宝国的遗产肯定不可能分给凌宇吗?不好说!

  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其与继父或继母之间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不能任意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是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既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已离婚,那么,以婚姻关系为前提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应自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可见,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若继子女仍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只要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由生父母领回来尽抚养义务,一般会倾向性认为继父母子女间所形成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反之,在继父或继母在与生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如果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这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续存在,当然继子女与生父母也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温馨提示:

  生活中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如何规避风险?

  首先,再婚家庭再离婚时,建议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xx与xx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这话写了一定有用吗?不一定!但是,如果没写出现纠纷更说不清!

  其次,类似本案的特殊家庭一定要及时做好财富传承安排。比如本案中,如果于宝国生前订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1、自己与张小翠离婚后,双方及子女再无往来,继父母子女关系已解除(或并未继续);2、自己的财产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如此一来,既能在再婚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约定,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更能够通过自己做出的法律安排避免财产旁落、身后给家人惹一场说不清的麻烦。

文章作者:缘再来再婚相亲网https://www.yuanzailai.com/二婚征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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